2020年度無錫市科技發展資金(國際研發合作)項目申報指南
一、支持重點和方式
(一)支持重點
1.支持申請單位圍繞重大前沿科技或我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與國外、港澳臺地區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高科技企業,或國外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際上行業內著名科學家等高端人才,開展實質性合作,進行跨國(境)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優先支持產業化前景好的項目。
2.結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技術需求,與沿線國家(地區)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聯合研發或先進適用技術的應用推廣。
(二)支持領域
1.與科技發達國家合作支持重點領域:
Z101 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區塊鏈
Z102 新材料
Z103 先進制造與人工智能
Z104 新能源
Z105 節能環保
Z106 生物醫藥
2.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合作支持重點領域:
Z201 農業
Z202 資源
Z203 信息通信
Z204 先進制造
Z205 醫藥健康
3.支持方式:
優先支持產業化明朗的國際研發合作項目,經評審后,對項目合作期內新增總投入的20%給予資助,市級扶持資金支持最高1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依法在無錫市區(不含江陰市、宜興市)設立,并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且為規模以上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錫高校和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能力和條件,工業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2%。
2.申報單位已與國外注冊的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高科技企業或國外科學院、工程院院士,國際上行業內公認的著名科學家等在內的高端人才;或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簽訂正式合作協議。協議明確中外雙方各參與單位在合作研發中的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及知識產權等權利義務。
3.與科技發達國家(地區)合作的國際研發項目,申報內容應突出自身研發能力,通過更大力度“引進來”促進自主創新;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合作的國際研發項目,申報內容應側重于聯合研發或企業對自身的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應用推廣。
4.優先支持通過我市市級以上國際技術轉移中心轉移轉化的項目,以及在參加市級以上科技部門組織的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或項目推介活動中形成的項目。
5.不支持純設備采購使用、高科技產品的進、出口業務、市場推廣項目。
三、申報材料
(一)無錫市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請書(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填寫后打印);
(二)無錫市科技計劃(國際研發合作)項目建議書(格式在網上申報系統“項目申請書/可行性報告”欄目中下載);
(三)申報指南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及其他佐證材料復印件:
1.企業營業執照;
2.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注冊時間不足一年的單位,提供注冊時的驗資報告);
3.上年度的納稅證明;
4.合作雙方簽字的合作合同、協議中外文復印件(驗中、外文原件;如只有外文,須翻譯成中文),復印件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5.合作對象非“一帶一路”國家需提供技術查新報告材料;
6.合作對象為高端人才專家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7.符合推薦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020年度無錫市科技發展資金(新建與提升國際技術轉移平臺、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項目申報指南
一、支持重點和方式
(一)支持重點
1.支持在錫新建國際技術轉移平臺、提升已建國際技術轉移平臺深入拓展國際科技資源與無錫合作,為我市企業轉移轉化國外科技成果提供服務。
2.支持本地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或海外聯合實驗室。
(二)支持方式
1.對新建市級國際科技合作載體,經審計,按照給予實際投入的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國際科技合作載體提升項目,經考核,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助。
2.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項目,經審計后,對并購、新設立或合資共建境外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資助。
二、申報條件
(一)新建與提升國際技術轉移平臺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在無錫市區(不含江陰市、宜興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并于申報項目前已經與國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公司或機構等簽訂引進或合作共建協議,具有穩定的海外合作渠道。主要為我市企業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技術轉移提供專業服務;
2.申報單位有較好的專業團隊,在制度建設、人員投入、支撐服務等方面有能力為國際技術轉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
3.國際技術轉移平臺已開展一定的服務業務,上年度有一定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收入或相關業務投入,并在我市企業在技術引進和成果轉化等方面有較好的預期。
4.國際科技合作載體提升項目,申報單位或企業已與區級以上政府(部門)簽訂合作共建協議或為協議指定運行主體單位,且已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國際科技合作載體三年以上。
(二)申報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上年度營業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萬元。
2.申報單位或企業已完成在境外并購、新設立或合資共建境外獨立研發機構,其發生費用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并購、新設含內設研發機構的境外企業,其發生費用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海外機構具有固定的場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與科研條件,明確的研發領域、研發項目以及一定的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人員配備。
三、申報材料
(一)無錫市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請書(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填寫后打印);
(二)無錫市科技計劃(新建與提升國際技術轉移平臺和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須填寫)項目建議書(格式在網上申報系統“項目申請書/可行性報告”欄目中下載);
(三)申報指南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及其他佐證材料復印件: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2.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納稅憑證;
3.新建與提升市級國際技術轉移平臺項目須提供合作雙方簽字的合作合同、合作協議中外文復印件(驗中、外文原件;如只有外文,須翻譯成中文),復印件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須在“其他相關材料”欄中上傳);提供轉移(服務)合同(意向書)、場地租賃合同、人員聘用合同或各級社保部門提供的員工社保繳納證明等證明材料;
4.境外研發機構須提供商務部門出具的無錫企業境外投資證明或境外機構證書和海外固定場所、儀器設備與研發人員配備的證明材料。